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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光伏发电占用草原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答:我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业部2014年颁布的《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则对建设工程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审批权限做了具体规定。《办法》第六条明确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问:究竟哪些类型的草原应当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呢?
答:我国《草原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第七条明确:“本解释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根据上述规定,需要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的草原范围主要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两大类,而其他草地是否应当归类为草原,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问:"其他草地"在法律上怎么定义?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详见下表),“其他草地”是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不用于放牧的草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土地性质分类,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属于农用地,而其他草地则属于未利用地。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其他草地”是否应当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确无明文规定。通过对比《草原法》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草原法》规定的草原范围是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不包含“其他草地”。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其将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作为两个独立的二级分类,并将其他草地划入未利用地而非农用地范畴,也意味着其他草地与天然牧草地存在区别。
问:光伏发电征占用草原如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答:我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业部2014年颁布的《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则对建设工程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审批权限做了具体规定。《办法》第六条明确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