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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要求,自2013年8月29日起光伏项目已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目前,光伏电站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可将备案权限下放到区(县)能源主管部门,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光伏电站项目的项目单位提出备案申请时,一般应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选址、太阳能资源测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论证、电力送出条件和电力消纳分析)、项目场址使用或租用协议、省级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件。项目备案完成后,还需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和建设流程则相对简便,后续的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支持性文件均可免除。实践中,对于光伏项目的备案程序和文件要求,各省级地方政府的规定不尽相同,具体应根据相应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光伏项目能否成功备案,除提供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取决于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依据《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地区本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上限为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手续但未投产结转项目后的规模。当申请项目的累计规模超出该地区年度指导规模时,当地能源主管部门便会停止受理项目备案申请。但是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并且,根据国家能源局最新公布的《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国能新能[2016]166号),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
针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周期短的特点,光伏项目完成备案后取得的项目备案文件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一般而言光伏项目的备案文件有效期为1-2年,项目投资主体应在有效期内开工建设或者竣工投产。在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竣工投产的,需按照规定申请延期。否则,项目备案文件到期后自动失效,项目也将丧失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光伏项目的备案文件除规定有效期限外,还明确列明建设内容、投资主体、建设场址及外部建设条件等要素。由于光伏项目通常享受补贴政策,为制止光伏电站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国家能源局规定,在光伏项目投产之前,光伏项目投资主体不得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