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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1996年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发出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严格禁止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为发包方垫资,但该通知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不能据此认定垫资无效。为此,承包商进行项目垫资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如承包商采用垫资的方式承建光伏项目工程仍存在较大风险,主要包括:
垫资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光伏项目属于建设工程范畴,承包商享有法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合同约定或实际竣工之日起的6个月,如果承包商未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将导致优先受偿权的丧失,垫资款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另外,即使存在优先受偿权,但光伏电站的价值受多方面影响,有可能存在光伏电站的价值低于承包商所投入的垫资款的情形。在项目业主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垫资款难以全额收回的风险。
项目因承包商无法控制的因素中途停建的风险。垫资承包的总承包商,通常在工程竣工并投产发电,且项目业主获得国家补贴资金或银行贷款后,方能收回垫资费用。虽然光伏项目工期较短,但在建设过程中仍然可能受到很多承包商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如项目用地、规划、并网和政策处理等问题都可能导致项目中途停建或缓建。一旦项目长期停滞甚至被有关政府部门叫停,将给承包商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存在制约承包商解除合同的风险。一旦承包商大量垫资后,即使发现继续垫资存在巨大风险,但如中途解除承包合同,光伏电站处于未完工状态,无法产生售电收益及获得国家补贴资金或银行贷款,承包商的垫资款将更难以收回,本着能让项目完工后并网发电后业主才能取得稳定的收益及国家补贴资金或银行贷款,以偿还承包商的垫资,承包商只能选择不解除承包合同,继续垫资,但业主无法偿还的垫资款有可能随着垫资款的增加而增加,导致风险进一步扩大。
为避免或减少垫资款无法收回的风险,除做好项目公司及收购方(如有)履约能力及项目的收益能力的资信调查外,通常承包商可采取要求项目公司将在建工程抵押给承包商,或由项目公司的所有股东将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质押给承包商,作为承包商与项目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项下发包人债务的担保。同时,也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采取第三人保证担保、售电收益权质押等其他有效的担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