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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项目的备案文件,通常称为“路条”,是光伏电站建设的前置性文件,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实践中会出现通过买卖“路条”进行项目转让的现象。但《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均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并且规定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备案机关同意转让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鉴于此,实践中为了不违反上述规定,光伏项目投资方往往采用在项目投产前,收购方与投资方签订预收购协议,约定在项目投产后将项目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及事先约定转让的条件的收购模式。当然,实践中也存在直接约定对项目公司进行实际控制的情形,或者投资公司直接通过收购项目公司母公司的股权来取得相应的实际控制权。
预收购协议为预约合同,投资方仅承担条件成就或期间届满后,就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事项进行磋商的义务,而并不承担向收购方交付股权的义务。签订预收购协议后,如果因项目公司股权价格上涨等原因,项目被再次转让给第三人,收购方只能要求投资方承担预收购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而不得要求投资方赔偿股权价格上涨的预期收益的损失。
为避免投资方将项目公司股权再次转让的,收购方通常会要求取得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以及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质押权。虽然收购方取得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通常可避免项目公司股权被再次转让,但该种预收购模式,也存在被认定为“名为预收购,实为倒卖路条”,进而影响项目的并网及享受国家补贴政策,导致项目转让受阻,并且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另外,投资方以项目公司股权出质的,除需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外,还需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如果未经登记可能面临股权质押未设立的风险。
同时,在项目投产之前,为保障建设资金的支出,收购方往往采用代为支付或合作开发的形式,代为支付工程款,如果项目无法并网投产或取得国家补贴,收购方代为支付的费用将面临无法偿还,及项目未能投产导致项目股权无法完成转让的风险。